每当建站企业和客户之间因需求问题而发生矛盾的时候,本该可以“寄予厚望”的协议往往并没能起到预期的作用,反而更多还是依靠双方的各种协商、谈判来解决问题,终要么是双方作出适当的让步,要么就干脆直接拜拜。
那问题就来了,为什么协议不能起到很好的作用?如此一来是不是说明协议本身存在的必要性就大大降低?
做个对比吧,一家销售产品的企业和一家提供网络服务的企业,两家企业属于两个不同的行业,而且两家企业与客户所签订的协议也是大相径庭。
先说产品销售企业的协议,因为企业所销售的产品是能看的见摸的着比的了的实际物品,有具体形态、颜色、重量、、型号和操作,客户选购所签订的协议中已经明确了产品的所有属性以及数量,除了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和售后问题之外,买卖双方一般是不会产生什么分歧,即便存在分歧,协议中的条款已经约定的清楚明了,完全具备协议的权威性、公正性和严肃性,当然还包括制约性。
再回头说网站建设公司的协议,由于企业提供的是服务,而服务的概念是比较笼统的,又是全部人为的,因此签订双方只要有一方想动“歪脑筋”都能够对协议中的文字进行“摆弄”,从而改变原先的意思。那有人会说为什么不尽可能的把建站需求细化到位呢?答案是无论从实际上还是理论上都实现不了。
举一个典型的例子,就说页面设计,谁能够在还没有定好的设计方案之前就把需求细化到位?在这个时候别说网站制作公司了,就连客户自己都不一定能确认终的设计方案是什么样子,因为这个东西太抽象也太多变数了,所以终双方因为没能够明确需求而发生分歧甚至是矛盾,而协议又无法起到应有的制约性,就太正常不过了。
所以我们可以得出这么一个结论,服务协议的签订还是必不可少的一项服务前置条件,但在整个协议中能明确的无非就是交付日期、付款方式、服务内容和甲乙双方,至于需求也只能够是一个大概,更多时候是需要双方通过深入细致的沟通终达成一致的,而这其中很多内容是无法落在纸上,或者说只能形成“君子协定”。
总结,如果一家网站设计公司不能够履行好“君子协定”,总想方设法的“偷工减料”,那这家企业的生命力是其脆弱的;反之,客户也同样,如果把更多心思放在找出协议中更多的漏洞,让对方无限制的为自己服务,那后真是什么也做不好,不但做网站的公司蒙受损失,自己也好过不了。